---竹中概况---
学校章程
学校章程
金堂县竹篙中学校章程
(核准稿)
序 言
金堂县竹篙中学校,是成都市文明单位,成都市高中教育教学优秀学校,金堂县校风示范校,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集团成员校。学校位于成都市金堂县竹篙镇,溯源于清光绪年间的竹篙义学馆,1956年开始办初中班,1958年正式挂牌为“四川省金堂第四初级中学”,1962年更名为“金堂县竹篙中学校”,1970年开始办高中班,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,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“金堂县竹篙中学校”,英文表述为Zhugao Middle School Jintang County,通讯地址为金堂县竹篙镇南华街25号。学校分两个校区,A校区(初三至高三年级)位于金堂县竹篙镇南华街25号,B校区(初一至初二年级)位于金堂县竹篙镇观音巷2号。
第三条 本校由金堂县教育局举办,经金堂县编制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是公办全日制高级完全中学,初中学制三年,高中学制三年,办学规模为50—70个教学班。
第四条 办学思想:人本和谐,厚德勤勉。
第五条 办学宗旨: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基。
第六条 校园精神:自强不息,拼搏创新。
第七条 管理理念:健全制度,考核奖励,情感沟通;常规做实,过程做细,环节做透。
校训——自强不息、超越自我
教风——严谨勤勉、务实创新
学风——踏实勤奋、自信求真
第八条 办学目标:
1、近期目标(2016—2019年)健全管理体系,完善管理机制,优化制度体系;加强干部队伍建设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;拓展招生范围,优化生源结构;优化办学条件,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,高考出口本科上线突破150人,使学校成为县域内有影响力的学校。
2、中期目标(2020—2023年)学校管理科学化,干部、教师队伍优良化,生源结构合理化,办学条件现代化,教育教学质量优异,高考出口本科上线突破300人,使学校在成都市内、资阳市、德阳市等周边地区成为有影响力的学校。
第九条 学生培养目标:
1、健全的人格:诚实、守信、自强、自律;
2、健壮的体魄:适重、适高、善跑、善操;
3、端庄的举止:文雅、端庄、肩平、腰直;
4、健康的心理:自爱、自信、不卑、不亢;
5、坚实的学力:扎实的基础、敏捷的思维、勤学的习惯、创新的能力。
第十条 办学特色
1、探究以活动为载体、育人为目标的教育模式;
2、构建文考与艺体并重的升学格局。
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
校徽主体造型采用同心圆环图形,寓意着学校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,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凝心聚力、追求卓越的坚定信念和团结、勤奋、求实、创新的优良校风。圆环上半部分为汉字校名“金堂县竹篙中学”,圆环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“ZHUGAO MIDDLESCHOOL JINTANG COUNTY”。圆环采用棕红色主色调,象征追求卓越。圆环中心的幼苗,代表学生成长,向上,学校的发展;绿色代表希望,理想,生机与活力,生命力。幼苗下的土黄色造型,形似书本,寓意学生的求学;又似土壤,寓意植根现实,脚踏实地。书本造型下方为“人本和谐 厚德勤勉”,呈现学校的办学思想。办学思想下方的“1956”为学校的创建时间,代表学校悠久的历史传承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学校校长、副校长的聘用(任命)原则或程序:经教育局党委研究,采用公推直选、直接聘任、交流、任用等方式,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任用。
校长提名由校级干部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,研究重大问题。
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1、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,明确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运行机制,按照章程自主管理;
2、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局的要求,结合本校实际,拟定学校发展规划(一般3年为一轮)、年度工作计划,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,并组织实施;
3、按规定拟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,推荐干部人选;
4、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管理学校各类资产;
5、贯彻执行教育方针,组织教育、教学、教研和教改活动,组织德育工作和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,对学生实施奖励;
6、构建和谐平安校园,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防范预案,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置;
7、代表学校,对外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,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;
8、行使教育局授予的其他职权;
9、参加必要的各类培训。
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、招生(入学)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决策,决策程序为:
1、充分酝酿确定议题、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,行政会集体讨论;
2、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,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;
3、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;
4、校务公开。
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充分发挥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、教务处、教科室、德育处、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、副主任、主任助理1—3名。中层干部的聘用原则:可由校长提名,组织考察、直接聘任、交流、任用等方式选拔任用。各处室主要职责分别为:
1、办公室承担人事工作、外宣工作、学校网站管理、会议组织与考勤、上情下达、上级文件的传阅处理、学校档案建设与管理等职能;
2、教务处承担学校的教学管理、学生考试、学生学籍等管理职能;
3、教科室承担师训、教育科研、图书室的管理、教育设施设备管理、学生各类竞赛活动;
4、德育处承担德育常规、德育队伍建设、德育科研、安全工作等管理职能;
5、总务处承担后勤保障、财务管理、食堂管理等管理职能。
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;学校重大管理制度立、改、废的程序为:
1、校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,依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新形势、新需要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立、改、废提出提议;
2、就提议立、改、废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研,广泛征集意见;
3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和提出征求意见稿;
4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;
5、形成并实施试行稿或终止实施决定废除的制度;
6、修订完善试行稿。
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。
1、学校加强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建设,充分发挥三组的职能作用。
2、实行班级授课制,认真贯彻国家课程标准,积极推动新课标实施。
3、学校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,自主开发校本课程,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:
(1)以生为本,尊重学生的基础,着眼学生未来的发展;
(2)以师为本,展现教师的个性,呈现多元开放的特色。
4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:
(1)全面教育原则;
(2)因材施教原则;
(3)情感教育原则;
(4)自主教育原则;
(5)快乐教育原则。
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。
1、主动公开的事项。
(1)学校改革发展的规划、实施方案;
(2)教职工聘任、职称评定、晋级晋职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;
(3)招生考试政策、录取情况等;
(4)重大项目审批;
(5)学校财务管理情况:
①财务政策、制度及教育收费政策;
②学校经费收入情况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高中学费及高中住宿费等情况;
③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;
④大宗物品采购、大额维修项目等情况;
⑤学校财产管理与使用情况;
⑥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;
⑦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和热点问题。
(6)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。
2、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:
(1)组织或个人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;
(2)受理部门(校务公开领导小组、工会)对申请进行受理;
(3)申请组织或个人进行申请登记,受理部门进行答复;
(4)申请人对申请受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党支部,校务会提出申诉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学生申诉处理机构:成立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、学校分管负责人、校长办公室负责人、学校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学校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9-11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。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。
教师申诉处理机构:成立由学校党组织、校行政、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--7人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,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学生
第二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,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;
2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3、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奖励,符合教育资助条件的获得相应的“帮困助学”助学金;
4、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5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6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;
2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;
3、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4、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追求综合素质全面提升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、交流、测验、实际操作、作品展示、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,为学生建立综合、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,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。对学生的道德品行、健康体质状况、法律素养、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学生成绩评定方式为测试成绩、平时成绩与学习能力评价相结合的方式。
毕业要求为:学生修业期满,初中毕业会考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,综合素质评价合格,体育达到合格标准,准予毕业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按国家政策与要求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四章 教职工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实施竞聘上岗。学校依据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与聘用人员签订《聘用合同书》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、岗位竞聘、奖励与处分的依据。学校按照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,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2、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3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4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5、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6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2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3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4、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5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6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。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:尊重规律,以人为本的原则;以德为先,注重实绩原则;激励先进,促进发展原则;岗变薪变,待遇能高能低原则;客观公正,简便易行原则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治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,按照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为财政补助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依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68号)和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(财教〔2012〕489号),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。
学校基建项目、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:
1、由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和方案;
2、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通过;
3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;
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委员会通过,报金堂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金堂县竹篙中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金堂县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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